为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,公平、公正、合理分配资助资源,切实做好我院研究生资助工作,根据《关于印发<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粤财教〔2014〕240号)和《关于修正〈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华师〔2021〕181号)等文件要求,决定开展2023-2024学年2021级、2022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报工作(2023级新生申报工作另行通知)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资助对象
2021级、2022级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。
二、申请条件
申请人须符合下述要求:
(一)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培养研究生;
(二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(三)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就读;
(四)已将人事档案调入学校研究生院,并已通过所在学院的档案复查;
(五)攻读期间没有固定工资收入。
固定工资收入参照以下几类情况确定:
1.工资薪金收入。有固定的工资薪金等纳税记录。“个人所得税APP”可查询。
2.福利性收入。购买社会保险、养老保险等记录。入学前档案所在地人社部门可查询。
3.自主创业创收。在校外担任企业法人、企业管理人员、企业投资人等,通过“天眼查”APP可查询。
4.其他。除上述情况外可被视为有固定收入的情况。
三、资助标准
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;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。每年按十个月发放(博士生1300元/生/月,硕士生600元/生/月)。
四、工作安排
第一阶段:学生申请(8月29日-9月10日)
研究生本人需填写《2023-2024学年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(附件1),并签署《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承诺书》(附件2),将附件1(电子版+纸质版)、附件2(纸质版)于9月10日中午12点前交至班长。班长收齐后,于9月11日中午12点前,把纸质版材料交至学院312办公室,电子版材料发至年级兼辅邮箱。存在固定工资收入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作申请。
第二阶段:审查及公示(9月11-19日)
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将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严格审查。从学籍异动(如退学、休学或复学等)以及是否有固定工资收入等方面认真审查,确定受助学生名单。审查结束后,将结果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第三阶段:上报审查结果(9月20日)
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20日前递交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。
第四阶段:学校审核并公示(9月21日-9月29日)
研究生院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报的的材料进行汇总、审核,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。学校公示无异议后,审核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。
第五阶段:发放助学金(10月中旬)
研究生院汇总受助学生名单,由财务处发放助学金至学生银行卡,具体安排另行通知。
五、其他注意事项
1.存在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:按规定不能享受助学金。如虽存在“二、申请条件”有关固定工资中的情况,但未实际获得固定工资收入或者为政策性固定收入,学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情况说明,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。
2.自愿放弃申请学生:因学生个人情况自愿选择放弃助学金申请的应向学院提交说明材料,说明原因及自愿放弃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。
3.请各班级务必高度重视,严格审查相关材料,提醒班级学生严格按要求填报材料,确保数据准确。
4.申请学生应如实申报国家助学金,如弄虚作假,隐瞒不报,一经查实,追回补助资金,并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联系人:陈世南
联系电话:020-39310060
0638太阳集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
2023年8月29日